| 释义 | 公积金存缴比例最低不低于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
 1、提高员工收入;
 2、降低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率低于银行其他类型的贷款;
 3、无税收负担;
 4、减轻职工负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
 5、提供养老的保障;
 6、解决职工租房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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