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天,联合国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同联合国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11月1日,五星红旗第一次在联合国升起。向全世界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得到彻底恢复。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十八条 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