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收养关系一定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受到侵害。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这也是由于成年人思想成熟,对事物有自己的判断而制定的条款。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例 案例分析: 我有一个朋友在十几年前收养了一个出生才3天的男孩,同时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时隔十几年后的这段时间,男孩的亲生父母要求我的朋友归还小孩,但是我的朋友现在已经50多岁了,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而且现在还是一个人居住。如果我的朋友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这个合法吗?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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