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