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
释义 | 关于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请仔细阅读下文。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lt;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lt;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lt;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眼睛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lt; 0. 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 0. 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 第四、 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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