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业主自治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业主自治是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才成为必要。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容易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者自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务无人愿管或无人可管情况的发生,保证物业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只有业主真正实现自治,物业管理活动才能真正为业主服务,体现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各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业主自治都是其基本组成部分。2003年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业主大会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 一、业主公约的法律效力 (一)地域效力。 业主公约的地域效力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体应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至界限为准。由于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等在构造和权利归属上的整体性,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民主意志能够得到统一的体现,法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组织,因此业主公约只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包括居住区、大厦区、工业区等。因此,很难对物业管理区域作一个统一并且具体的规定,为了便于各地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台详细专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造成事实上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我们应该注意。 (二)对人的效力。 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在这里,有如下几点值得说明: 1、业主公约对业主的效力仅限于业主进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其他行为没有效力。如业主出租自有物业,应受业主公约的约束,但业主出租自己的其他物品,则不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2、业主公约对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一般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典用人等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由于业主公约的一项核心的内容是规范对物业的使用秩序,而非业主使用人基于其实际的物业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物业的状态,而且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势必要直接的与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观上需要将其纳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自治规范的业主公约当然能约束非业主物业使用人。 3、业主公约对物业的继受人(即新业主)自动产生效力。在物业的转让和中,物业的所有权要发生变动移转给受让人。但业主公约无须新入住的继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继受人在取得物业时,对已经生效的业主公约存在默示,自愿接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4、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具体承担者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基础是物业管理。一般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的一种。在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受托人的地位。在逻辑上,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管理意志的延伸。在实务中,作为管理依据的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进行管。 业主公约是业主做出的一个承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很显然这涉及到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在签业主公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哪些是自己可以处理的,哪些是要受物业的限制,把这些搞清楚了,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物业的服务与公约不一样,那我们就不是必须的遵守了。 二、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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