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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公司保管是否合理?
释义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管两份合同的做法不合理。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交还一份合同,如公司拒绝,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不是默认公司的无理要求。
    法律分析
    两份劳动合同都由公司保管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并且双方各执一份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坚持要保管两份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直接当面和公司索要。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应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不是默认这种无理的做法。
    拓展延伸
    书面劳动合同存档方式的合理性评估:公司保管、电子存档与纸质存档的比较分析
    在评估书面劳动合同存档方式的合理性时,我们需要对公司保管、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进行比较分析。公司保管能够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易于查找,但存在风险,例如遗失或损坏。电子存档具有便捷性和空间效率,但可能面临数据安全和可信度的挑战。纸质存档传统可靠,但占用空间且难以管理。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数量、敏感性和法律要求,选择最适合的存档方式。这涉及到制定明确的存档政策、采用合适的技术和确保合同的可靠性和保密性。
    结语
    合理评估劳动合同存档方式,需综合考虑公司保管、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的优缺点。确保合同安全、易查找,避免遗失或损坏,是关键。便捷的电子存档需注意数据安全和可信度。纸质存档传统可靠但占空间、管理困难。应综合考虑合同数量、敏感性及法律要求,制定明确存档政策,采用适当技术,确保合同可靠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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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