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