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五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中仍有余额的,其余额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待遇不可被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归于统筹账户。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在缴纳人死后停止保障。如果参保人因工伤死亡的,除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2、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部分,作为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医疗保险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待遇不能继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可以作为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生育保险可报销金额可以作为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归集于其余统筹账户收益。其他保险只有统筹账户,个人死亡后除工亡外不再享有相关待遇;职工工亡的,除继承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