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具体如下: 1、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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