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己的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是借车人的责任。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且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租赁公司实现已将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保险、盗抢险等主要险种。同时租赁公司也会在租车协议中约定,一旦车辆出险承租人需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本中心所允许的驾驶员。,一般租车违章都是由司机自己负责处理的。打开交管12123,进入到主页后点击“更多”,就可以看到“违章处理业务”栏目,点击其中的“租赁车违法处理”就可以了,上面会显示有违章信息,只要缴清所有的罚款,那么违章记录也会消除。 法律客观: 一、对于与机动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途中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例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二、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我个人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三、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四、附驾驶者(司机)之租赁关系或使用借贷关系的场合,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五、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时出借人确实已经丧失了机动车之运行支配并且不能获得运行利益的借车人负赔偿责任。六、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湛江违章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去年4月4日清明节这天,恰逢周末,车主郝林、王会蓉夫妻将车借给好友王智驾驶,三人一同回双流王会蓉的老家。晚上8时30分,王智驾车行至高新区创业路1号时,将退休女教师邓素珍撞伤,邓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智和邓素珍负同等责任。10月中旬,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10.2万余元。对于车主郝林夫妇,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获得利益,因此郝林夫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租赁或借贷后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七、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开,出了车祸。结果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_口法院法官介绍,去年11月6日,胡某(无驾驶证)借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后因车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认定结果认为,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掉近2万元,但胡某仅赔偿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胡某、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行使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