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游乐场摔骨折怎样界定责任 |
释义 | 孩子在游乐场摔骨折,担责情况如下: 1、如果因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骨折的,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第三人导致骨折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如果是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家长承担责任。游乐园无需承担责任。 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4、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5、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6、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7、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8、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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