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开庭,证人如有特殊情况,经过法庭允许,可以不到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当事人开庭,但当事人没有按时前往开庭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原告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为案件的被告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