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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事实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
释义
    哪些事实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
    下列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另一方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的证据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一待证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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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