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需举证的事实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法律推定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以及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与实体权益、程序法律事实、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以及特别经验规则相关的事实。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什么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需要对哪些事实举证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最终要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在适用法律之前,必须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法院所要查明的事实也是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如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等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所不知时,也会成为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 四是特别经验规则。众所周知的经验规则无需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规则且为一般人所不知时,则需加以证明。 决相关的问题。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需要对这些事实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他们需要证明与实体权益、程序法律事实、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以及特别经验规则相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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