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贿赂罪如何量刑? |
释义 |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预备犯。(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二、贪污贿赂有600万怎么判 介绍贿赂600万构成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三)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四)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五)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六)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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