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学生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的信息,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父母健在的,就填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学生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