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井下工人工伤期间算井下工龄,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