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要求 |
释义 | 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现场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处置: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组织伤员抢救, (3)勘察检查:勘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片,及时提取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和物证,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4)交通事故逃逸调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立即报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寻找肇事者和车辆。 (5)检验鉴定:酒精检测、速度检测、车辆技术检测、车辆类型检测、制动检测、尸检等。 (6)事故认定: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事故审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书面审查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8)处罚执行: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权利。 (9)损害赔偿调解: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调解。经调解,各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办案人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各方;调解不成的,通知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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