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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除名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1)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2)
    如其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具有提议权的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各方表决权(由于被除名股东不能参加除名决议的表决,尤其应该注意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通知各股东;
    (3)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
    (4)公司持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5)
    如工商行政部门不能认定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持法院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的,比如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成立跟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并且跟本公司恶意竞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很多时候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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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