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购买服务利弊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点: (1)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计划经济时代倡导全能政府,政府对于社会事务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但是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新公共管理思潮背景下,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在公共行政领域大胆放手,交由市场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从原来繁冗复杂的公共服务中解放出来,缓解了财政压力,便于政府腾出行政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他行政职能,进而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也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实践表明,政府和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专业性不强、效率低下等问题。相比之下,社会组织特别是非营利组织“来自民间、扎根社区,能够更敏感地回应来自民间和弱势群体的需求。非营利组织不仅具有民间性,而且具有专业性,能够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从而更大限度的满足公众的需求。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缺点: (1)供应商垄断与购买双方的投机行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明显的供给方缺陷与需求方缺陷。其中,供给方缺陷包括政府购买的 服务根本就没有预先存在的市场,政府的规定会在各种私人公司之间产生或增加服务需求; 市场被一 小股供应商把持并存在阻止新供应商进入的巨大障碍; 市场会受到额外的成本和效益影响。需求方缺 陷则包括政府无法独立明确定义其所购买服务的品质和数量; 政府无法克服与供应商的信息不对称问 题; 政府内部的官僚政治转移了政府管理外包合同的精力。 (2)购买模式中存在风险。任何一种购买式都内含着不同的风险。投机取巧与非法行为容易在竞争模式找到; 政府主导谈判、内幕交易、购买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则多发生在谈判模式中; 而广受追捧的合作模式,尽管能够发挥供应方的优势,能够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但也隐含着由合同关系转化为依赖关系,甚至政府被供应商“俘获”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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