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学生在校跑着相撞的,致人受伤的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受伤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则学校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