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立案法院提供申请书、被保全财产线索和提供担保。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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