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废品收购站在居民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国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