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1、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4、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6、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适格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订立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保险合同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相对立的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在保险合同的性质中已论及保险合同应为不要式合同,即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