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方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的区别 |
释义 | 三方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依据不同、内容差异、签订时期不同和效力不同;就业协议书的条款包括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约定的内容;就业协议的签订需要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原则。 法律分析 一、三方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的区别 三方协议书就是就业协议书,因此是没有区别的,三方协议书只和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1.主体不同。三方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而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三方协议书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民法典》。 3.内容差异。三方协议书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 4.签订时期不同。三方协议诉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方可。 5.效力不同。三方协议书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 二、就业协议书有哪些条款 就业协议书有下列条款: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就业协议的签订原则 就业洗衣的签订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结语 三方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在实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主体、依据、内容、签订时期和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就业协议书应包括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并且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双方在签订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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