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