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学籍不一定必须9月份办。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学手续,如果学生家庭居住地要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同一个区之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跨市内区迁移的允许办理转学,跨同一区之间的不允许办理。申请转学介绍如下: 1、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2、转学申请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信、被投靠亲属的户籍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