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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副董事长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一、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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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