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负法律责任:1、被委托人越权代理造成善意相对人损失的;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被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被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4、被委托人违约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