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需要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3、对于占用耕地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其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5、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要缴纳闲置费,具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6、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其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