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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释义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如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二)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对其物权的危险。(四)恢复原状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物权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
    此处关于财产返还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种观点以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为前提,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归于消灭,但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并不受影响,仍单独有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此情况下,转让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了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国立法并未采物权行为理论,不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以后一种观点是学界通说,我们也采此种观点。区分财产返还性质的实益在于,一方面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是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享有取回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反之,如果认为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则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另一方面,在待返还的财产被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而不当得利请求权则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当然,即便原物存在,转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请求折价补偿,不必非得请求返还原物。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不是义务。就此而言,不存在权利人必须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不能行使情况下才能请求折价补偿的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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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