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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申请撤销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释义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到底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此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的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即是法院应当再次执行。关于该条司法解释,作者持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撤销是一种取消,也即是对原来行为的一种取消。其本意是原行为的一种不复存在。笔者认为,因撤销申请执行而终结是申请执行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而因《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终结是因为客观情况不能的执行终结,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申请执行人当然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主观上发生改变,则不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主观上已经放弃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何来事后的反悔?民事实践之复杂在于当事人有其自主决定权,只要其自主决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认为自行可以解决好双方的矛盾,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又有何不可?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撤销执行申请后具有不可恢复性、不可再申请性。但是立法者从政策上进行了考量,赋予了其可恢复性和可再申请性,对实践会带来一定的混乱:其一,现行结案方式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具备了可恢复性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对于未实际了结的案件,此种结案方式是对债权人利益最大的保护。其二,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往往是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如果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了撤回申请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不必要走撤销执行申请后再申请执行的路径。其三,法律并没有规定撤销执行申请的次数,如果任由申请执行人随意性撤销后又申请而不加约束,法院则反复启动执行程序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其四,同一份执行依据却有多起执行案件,对司法数据的统计造成一定的困惑,并不利于全面客观地分析执行情况。其五,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作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如果说赋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是保护申请执行人,那么又该如何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放弃法院执行机构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此举并非是申请执行人放弃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而是放弃了使用国家强制手段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该条司法解释所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从结论到事实的执行更需要理论的支撑,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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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