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 |
释义 |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投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检查材料收集登记、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六,行政强制措施。第七,调查结报告。 九、办案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起草行政处罚决定后,与案件材料一起报县局法制机构审查。 11、审批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二、通知。 十三、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必须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项目。 十四、决定。 十五、告知当事人三日内未对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辩护,或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 十六、送达。 十七、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按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八、执行。 十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人员应当做好书面答复或者应诉准备。 二十、立卷。 二十一、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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