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什么业务 |
释义 |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分析上述业务范围,可以将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归纳为两大类:第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上述业务范围的第(1)、(2)、(3)、(10)项; 第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而兼营业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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