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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规定
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依法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经核准报废等。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可以依法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程序与条件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程序与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暂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主要包括收回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条件方面,一般涉及土地利用违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因素。具体程序与条件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收回期间,土地使用者需停止使用、维护和管理土地,待临时性收回期满或相关问题解决后,可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核准报废的。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程序与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旨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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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