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