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
释义 |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二、物权追及效力如何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利。物权追及权的主要表现有: (1)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当所有权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物上请求权。 (2)他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权的标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物上附着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独立的法律效力,学界素有争论。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追及效力可以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之中。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权利,则物权的优先权规则即可解释,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非法占有的物权标的物,则物权请求权规则即可解释,故无需另将追及力视为独立的物权效力。肯定说认为追击权应当是物权的独立效力且不同于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追及力需通过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加以实现。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力和物权的请求力不能等同,物权追及力一般只限于物权人对其标的物丧失占有情形,体现为权利人与物分离之后,无论该物辗转流于何处,物权人都有权追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权利,但追索丧失占有的财产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具体而言需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能实现,二者关系中,追及力是基础,请求权效力来自于并取决于追及权效力,二者是有区别的,故将追及力与请求力视为一体不当。此外,物权的优先力也不等同于物权的追及力。如前所述,物权的追及力针对物与权利人分离之情形,权利人有权追索,从而最终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实现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针对同一物之上并存多项权利时何种权利优先实现的问题,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物权与物权并存时,依法定或依约定确认某一物权优先于其他物权,依次排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追及力会受到限制。例如善意取得制度,就限制了物权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的追索。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则物权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非法处分人赔偿损失。又例如取得时效制度,也限制了原物权人对财产的新的所有权人行使追索权。不过,在现代社会中,物权追及力的现实社会意义已不是特别重要,因为现代社会强调发展经济,鼓励财产流通与财产的利用,注重保护财产的交易安全,财产交易安全相对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其社会价值更为重要。同时,现代社会的物质供应日益丰富,人们并不一定需要追索原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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