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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