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
释义 |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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