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留一般是对于处于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叫去体检,应该是要为备案打个草稿,到时候作为一种量刑的参考。不一定是要拘留,具体情况还是要看自己的违法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此外,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派出所送看守所后拒不认罪,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同样可以定罪量刑。同时,说明嫌疑人态度恶劣,没有认真悔过,有可能从重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