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法律客观: 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然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环保部门将排污者签收的通知书传送给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再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