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应适用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补办登记。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