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变更名称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名称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法定代表人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3)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内部程序。 4.修改章程 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变更住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变更开办资金 1)开办资金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变更业务范围 1)业务范围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业务范围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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