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出质后还能再转让吗 |
释义 | 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至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原则上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质权存续期间,转让所得的价款在性质上仍归出质人所有,不得由质权人用于清偿债权。但由于应收账款已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质权应及于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此时,双方协商一致时,出质人应当用所得到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一方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前清偿存在的困难的,出质人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提存的相关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所得价款,以继续维持对债权的担保。 一、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民法典》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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