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的区别 |
释义 | 下面是你的答疑: 一、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二、用途: (一)本票: 1.用于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二)汇票: 1.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2.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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