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一、担保人是否要还钱 担保人要还钱。具体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4、债务人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是否可对未来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可以对未来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为保障未来债务的按期履行,可以进行担保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