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
释义 |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若危险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论若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目发生事故后行为人立即停止行驶,没有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二)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犯罪人主观意愿方面上的不同。 危险驾驶人在进行危险驾驶,如酒后驾驶、路怒驾驶的时候,其本人在主观意愿上是知道这样做的危害的,只是出于自私考虑,而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意外。 而交通肇事罪是非常典型的、主观意愿方面上的过失犯罪,他们往往因为突发的意外,或者某些方面的不注意,而导致了滔天大祸,酿成了惨案。 2、在犯罪行为和方式上的不同。 首先呢,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都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 醉酒驾驶又称酒驾,是指驾驶人在酒后开车驾驶,因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而导致其意识模糊,最终造成意外。 而追逐竞驶,是指驾驶人在公路上完全无视交通法规,随意的超车、超速、逆行,完全无视交通指示牌和交通规则。 这两种行为都是驾驶人主观上知道会造成大错,却故意去做。 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过失行为、如闯红灯、疲劳驾驶等等。 3、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会造成太恶劣的后果,所以判定是否危险驾驶,主要根据驾驶人的行为,当然了,情节严重的,也会有很严厉的刑罚。 而交通肇事罪一般是指酿成了很严重的车祸,导致了很大的伤亡,或者是对车祸现场的公私财产造成了很大破坏。 4、定罪量刑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相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情节而言要轻一些。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很严重危害后果。所以量刑很轻,只有罚金和处拘役两种惩罚措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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