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
释义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 一、民法典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制度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主体复数。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3层含义:第一,共同故意。第二,共同过失。第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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