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吗 |
释义 | 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具体如下: 1、相约飙车。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如果情节恶劣,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2、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 3、劝酒人员。如果劝酒人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不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4、同乘人员。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5、车辆提供人员。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的认定按规定是两人以上的参与者,故意相约进行追逐飙车、一起喝酒劝酒还让人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将依法对犯罪者进行拘役和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在知道对方喝了酒,醉了,还借车给醉酒者,同乘的人不制止还教唆醉酒者开车,都属于共犯。 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应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严重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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